【长命契】香港租房如何签署联名物业的租约?
在香港租房市场,租客与业主间的租约签订是一个重要过程,特别是当物业由多位业主共同拥有时。香港的物业共有形式主要分为“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与“分权共有”,这两种共有方式在继承权与租赁协议的签署上有着根本的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对于租客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租约的有效性及自身的权益。
长命契是什么意思?
“长命契”在法律层面上指的是联权共有,英文叫做Joint Tenancy,所有业主拥有物业的整体而不可分割的权利。在这种共有产权形式下,如果其中一位业主去世,他的份额自动转移给其他共有者,而不是按照遗嘱或无遗嘱遗产分配法则。这种自动转移的特性是长命契最显著的特点。
分权共有是什么意思?
分权共有,英文叫做Tenancy in Common,允许物业按照特定比例分割给各个业主。每位业主对自己的份额拥有独立的控制权,并且在业主去世时,其份额会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进行继承,这与长命契形成鲜明对比。
长命契与分权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长命契和分权共有的主要区别在于产权的继承方式和对物业的控制方式。长命契中,业主之间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因为任何一方的去世都会导致其份额自动转给剩余的业主。而分权共有则提供了更多的个别控制权,每位业主的份额可以独立遗传或出售。
长命契产权与租约
在“长命契”的情况下,物业由两位或以上业主以不可分割的方式共同拥有。这意味着当其中一位业主去世时,其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余下的业主,而非按照遗嘱或无遗嘱遗产分配法则进行继承。因此,在签订租约时,理论上一位业主的签名即可代表所有业主,前提是该签署业主拥有其他业主的同意。然而,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建议所有业主共同签署租约,或至少有明确的书面授权。
分权共有产权与租约
与“长命契”不同,“分权共有”允许物业按份额被多人共同拥有,每位业主对其持有份额享有独立权利。在此情况下,若业主之一去世,其份额将按遗嘱或遗产分配法则处理,而非自动转移给其他业主。因此,租约的签署需要所有业主(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共同签署,以确保租约的法律效力与租客的权益保障。
长命契租约争议的具体例子
为了更好地理解长命契在租约中可能引起的争议,我们一起看看具体案例:
假设一对夫妇以长命契形式共同拥有一套物业,并决定将其出租。根据长命契的规定,理论上任何一方都有权独立签订租约,因为他们共享物业的整体权利。然而,如果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独自签订了租约,随后夫妻之间发生争执或离婚,可能会对租约的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如果男方在不通知女方的情况下签订了租约,而后来女方要求终止租约或提出租约从未获得其同意,这可能导致租客陷入业主间争议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租约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获得所有业主的同意,从而迫使租客在未预期的情况下寻找新的住所。
这个例子强调了即使在长命契的情况下,所有业主共同签署租约或提供明确的书面同意仍然是保障所有方利益的最佳做法。它也提醒租客在签约前需确认物业的共有形式及所有业主的同意,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租赁争议。
签署联名物业的租约应注意的事项
租客在签约时,一定要问清楚业权情况,以下三个要点尤为重要:
- 确认物业拥有形式:在签约前,租客应询问并确认物业的共有形式(长命契或分权共有),以便了解签约需要哪些业主的同意或签名。
- 要求查看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若物业由一位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签约,租客应要求查看授权书,确认其代签的合法性。
- 与所有业主沟通:可能的话,租客应试图与所有业主沟通,确认他们对租约的同意,以防未来出现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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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长命契”还是“分权共有”,确保所有业主的同意和签名,才能确保租约的有效性和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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